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9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民國97年1月24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監自裁字裁80-N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關於甲○○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吊扣駕駛執照十二個月之處分撤銷。
上開撤銷之部分不罰。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7年1月20下午前往旗山參加朋友喜宴,因飲用酒類故休息至翌日凌晨
2點始駕駛小客車回家,回家途中遭員警攔查酒測仍超過標準值,已接受裁決罰鍰3萬4500元,為免影響經濟,請撤回吊扣異議人職業駕照之處分,以維生計。為此,不服原處分,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台幣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受處分人異議意旨對於酒後駕車之違規事實均不否認,對於吊扣駕駛執照部分則以:異議人為職業貨車司機,吊扣其職業貨車駕駛執照,此舉將影響異議人全家生計等語。經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之條文內容,已經立法院於94年
11月23日修正通過,由原條文:「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修正為:「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修正後之新法已將「吊扣」之連坐規定排除在外,受處分人甲○○既僅酒後駕駛小客車違規,則依修正後之新法,其僅應受吊扣「小客車」駕駛執照之處分,又受處分人既無小客車之駕照可供吊扣,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1紙在卷可查,無從執行該部分之處分,本院即無從予以維持,是異議人提出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關於吊扣異議人駕駛執照12個月之處分自應予以撤銷,該部分並為不罰之諭知。
四、至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汽車駕駛執照之管理,採取一照原則,固導致越級駕駛人違規酒駕時,受有無須吊扣駕駛執照之利益,然此關於駕駛執照管理所衍生之執行困難或法規漏洞,宜由修法解決,尚不得擴張解釋,於駕駛人無較低級駕駛執照可供吊扣時,即率爾代以吊扣其所領有之較高級駕駛執照。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國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