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1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前述扣案之槍枝及子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均具殺傷力,此有該局95年10月16日刑鑑字第0950138087號槍彈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足認扣案之槍、彈確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所稱之槍砲及彈藥無訛,依同條例第5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均屬違禁物;又該案被告甲○○經偵查後,因犯罪嫌疑不足,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557號判決無罪確定,亦有上開刑事判決存卷可考,是聲請人就上開槍枝及子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除如附表所示因鑑驗而試射之制式及土造子彈共計8顆已無殺傷力,失其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彈藥性質,已非為違禁物,以及扣案之槍枝零件未經鑑定,無從認定係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部分,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表┌──────────────────┬───────────┬──────┐│名稱│扣案數量│應沒收數量│├──────────────────┼───────────┼──────┤│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共3把│3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口徑9mm制式子彈│1顆│1顆│├──────────────────┼───────────┼──────┤│口徑9mm(short)制式子彈│16顆│16顆│├──────────────────┼───────────┼──────┤│口徑9mm(short)制式子彈│2顆(均經試射)│0顆│├──────────────────┼───────────┼──────┤│口徑約8.9mm金屬彈頭之土造子彈│19顆(其中6顆業經試射│13顆│││)││├──────────────────┼───────────┼──────┤│槍枝零件1包│1包│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