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易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341號上訴人 劉桂香
劉桂美 被上訴人 林秉漢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4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郭慧珊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