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341號聲請人 柯丁貴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再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 李在朝 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未經繳費,且未據提出被繼承人李在朝、關係人柯德聖、李 楊伴柯陣柯莊快 等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6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函文已於108年9月4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田修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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