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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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重上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137號上訴人 林素珍 (即 詹金信 之承當訴訟人)
詹勳安 (即詹金信之承當訴訟人) 詹勳利 (即詹金信之承當訴訟人) 詹佩如 (即詹金信之承當訴訟人)送達代收人 陳雅君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林瑞華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8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49萬0,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郭慧珊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