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45號上訴人隆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書舟 上訴人隆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以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 律師
黃子浩 律師上訴人 陳崇明 被上訴人 歐夏蕾 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承銘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
陳宗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陳崇明業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故本院109年3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未經合法送達,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09年4月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張維君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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