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09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4月1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請求准予交保候傳,被告必定遵期到庭應訊等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本院審酌被告上情後,認於法尚無不合,爰命其提出新臺幣100,000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