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71號原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彬 被告 高義旺
3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即本院101年度易字第9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翁儀齡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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