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收取訴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7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張子寧 被告 廖呂阿甘 即 松琳 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取訴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