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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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08號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中仁愛之家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50萬01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萬81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