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64號原告友兆企業社即 徐郁琪 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 律師被告豐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