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救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救字第188號聲請人 王許縀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相對人 王進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本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3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31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調取本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31號民事案卷、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閱無訛,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不符法律扶助要件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