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緝字第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緝字第3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正雄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藍正雄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而於民國94年8月25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於94年10月15日前某時,在臺中縣潭子鄉(現改制為臺中市潭子區)某工廠門口前,可預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強 」之成年男子,在該處交付並借予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車,為 黃厚發 所有,原停放在臺中縣豐原市【現改制為臺中市○○區○○○○路與南陽路口,並於94年10月15日上午6時許發現失竊,而於同年月26日報案)1輛,係來源不明,有可能為他人遭竊或遺失等非出於所有人本意而脫離持有之贓物,竟仍自「阿強」處收受甲車,後再於不詳時、地,將甲車交給 陳文義 (另案通緝中)使用。嗣經警於102年1月31日16時45分許,在新竹縣尖石鄉○○村0號陳文義之住處前,查獲已改懸掛藍正雄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下稱乙車牌)1面之甲車,並發現甲車為黃厚發報案失竊之贓車,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藍正雄業於103年6月27日死亡,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中市警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