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3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淮茂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199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易字第1432號),判決如下:
主文楊淮茂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拾獲 陳炳淋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鑰匙1支及遙控器1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開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侵占入己」,應更正為「見陳炳淋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鑰匙1支及遙控器1個,遺失在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撿拾上開鑰匙1支及遙控器1個予以侵占入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37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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