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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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43號

原告 黃有承

被告 吳聖美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上訴字第664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邰婉玲

法官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硃燕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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