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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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 金上 重訴字第31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薛隆廷
選任辯護人 黃郁叡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昱傑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 律師
連詩雅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所為112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844、9845、9846、12887、12892號,以及移送併案審理之112年度偵字第19957號、113年度偵字第1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隆廷、王昱傑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叁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薛隆廷、王昱傑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自由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114年3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3月14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