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279號原 告 施棟財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 林輝明 律師 林民凱 律師被 告 王順事 王畤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件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故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法官洪志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