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279號
原   告  施棟財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
       林輝明 律師
       林民凱 律師
被   告  王順事
       王畤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件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故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亦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