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152號債權人 張文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靜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息起算日及其利率各為
何?㈡請求金額33,00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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