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146號債權人惠宇澄品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蔣佩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炘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15樓之1第一類完整建物謄本。
㈢提出債權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公所備查函或主任委員當選公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