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新竹 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2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展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439號),本院認應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郭展佑無罪。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郭展佑依其智識經驗,能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陌生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詐騙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其等詐欺犯罪之目的,竟仍容任所提供之帳戶可能被犯罪集團用以詐欺取財,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0年12月8日見奇集集求職網刊登應徵外勤人員之廣告,而以即時通方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聯絡,已知對方所述工作內容為提領賭資,並要求其提供個人帳戶提款卡做為所提領賭資之匯款帳戶使用乙節與常情相違,應係為提供詐騙集團使用,為能順利應徵,仍於同年月11日中午12時許,至新竹縣竹北市○○路○段○○號之快遞站,以快遞寄送方式,將其所有之 安泰 商業銀行(下稱安泰銀行)竹北簡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寄送予對方所屬之詐騙集團使用。嗣該詐騙集團之成員於取得上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以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四所示之詐術,致使告訴人 丁聖哲 、 李廷娟 、 蔡易珊 、被害人 蔡明琮 等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四所示之金額至被告郭展佑上開安泰銀行竹北簡易分行帳戶內,隨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告訴人丁聖哲、李廷娟、蔡易珊、被害人蔡明琮等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事實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
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者,採證認事係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法院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其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雖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946號判決意旨參照)。然訴訟法之證明及認定事實,乃歷史之證明及推論,與自然科學上之實驗證明不同,後者得以實驗求證完全一致或符合,然前者僅綜合事後之諸事證,以推論高度之蓋然性,必也推論所得之概括認定,通常之人皆可確信為真實而無庸置疑始足(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5129號判決意旨參照)。因之,犯罪事實須依證據,是否可信更須參酌各方面之情形,尤不能以推測理想之詞,以為科刑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20年臺上字第95
8號判例意旨參照)。故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且採用情況證據認定犯罪事實,須其情況與待證事實有必然結合之關係,始得為之,如欠缺此必然結合之關係,其情況猶有顯現其他事實之可能者,據以推定犯罪事實,即非法之所許(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3329號、90年臺上字第196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郭展佑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下列事證為主要論據:
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㈡、告訴人丁聖哲、李廷娟、蔡易珊於警詢中之指述。
㈢、被害人蔡明琮於警詢中之指述。
㈣、安泰銀行竹北簡易分行101年4月26日(101)安竹簡字第1016000042號函及所附上開帳戶存款往來對帳單各乙份、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乙張、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乙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張。
㈤、被告提出之即時通對話紀錄6紙。
四、證據能力有無之判斷: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之供述證據及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等證據方法,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101年10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101年11月14日審判筆錄),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另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上開各該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又均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均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進行調查,並予以當事人辯論,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已受保障,因認上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等證據方法,均適當得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五、訊據被告郭展佑固不否認有於100年12月11日中午12時許,至新竹縣竹北市○○路○段○○號之宅急便快遞站,以快遞寄送方式將其所有上開安泰銀行竹北簡易分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是以網路即時通訊息與對方聯繫應徵工作,也有E-MAIL履歷,對方表示其公司名稱為「統信有限公司」,從事幫客戶兌領賭資的工作,雖屬偏門但不違法,我不知道他們是詐騙集團,對方表示會先寄乙張提款卡給我,說客戶的賭資會匯到那張提款卡帳戶裡面,要我接獲公司人員通知後,便將該提款卡帳戶內的錢領出來,再轉匯到我自己帳戶內,所以我必須要提供我自己帳戶的提款卡及密碼給公司,薪水是當天領,一天約1千5百元至
2千元,是由我直接從領出來的現金內扣掉,對方還說等我將自己帳戶的提款卡、密碼寄給他們之後,他們會再寄乙支手機給我,就可以開始上班,並以該手機與公司人員聯絡、領取上開客戶賭資與薪資,我收到對方以「統信公司 陳興輝 」名義寄的提款卡後,就將上開安泰銀行竹北簡易分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出,但之後一直沒有收到對方講的手機,也聯絡不到對方,才驚覺可能是被騙。我有提供當天與對方聯繫內容的網路即時通訊息資料,及對方寄給我的提款卡及宅急便收據聯,我是單純被詐騙集團騙取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主觀上絕無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等語。
六、經查:
㈠、被告郭展佑確有於100年12月11日中午12時許,至新竹縣竹北市○○路○段○○號之宅急便快遞站,以快遞寄送方式,將其所有上開安泰銀行竹北簡易分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而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乃先後於附表壹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時間,以附表壹編號一至四所示之詐術,使告訴人丁聖哲、李廷娟、蔡易珊、被害人蔡明琮等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四所示之金額至被告上開安泰銀行竹北簡易分行內,隨即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等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如上,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丁聖哲、李廷娟、蔡易珊、被害人蔡明琮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相符(所在卷頁詳見附表壹編號一至四備註欄),且有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四備註欄所示書證可資憑佐,可徵被告所有上開安泰銀行竹北簡易分行帳戶確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用以充作行騙後供證人丁聖哲、李廷娟、蔡易珊、蔡明琮將金錢存入暨其後提領所詐得財物之犯罪工具無訛。
㈡、按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言;刑法…之幫助犯,非但行為之外形可認為幫助,且必須與正犯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誤信為正當行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最高法院20年臺上字第188號、49年臺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故幫助犯在客觀上對正犯之犯罪行為有所助力外,其主觀上須對該犯罪之事實亦有共同認識始能成立;刑法上幫助犯之成立,須行為人基於幫助正犯犯罪之意思,予正犯以精神上或物質上之助力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以助成正犯犯罪之實施為要件。如果,雖在外形上,可認為幫助,但對正犯之犯罪,無違法之認識,而欠缺幫助犯罪之故意,係基於其他原因,即難論以幫助犯;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使其犯罪易於達成而言,故幫助犯之成立,不僅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行為,且須具備明知他人犯罪而予以幫助之故意,始稱相當;又因幫助犯之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之認識而加以助力始可;刑法上之幫助犯,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如無此種故意,基於其他原因,以助成他人犯罪之結果,自難以幫助犯論;刑法並不承認過失幫助之存在,是以從犯之成立,須有幫助之故意,亦即必須認識正犯之犯罪行為而予幫助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6553號、85年度臺上字第270號、第4694號、86年度臺上字第4824號、88年度臺上字第5848號、91年度臺上字第285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國內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帳戶或人頭行動電話門號詐欺取財之犯罪已歷時多年,被詐騙之被害人已不勝其數。然國內之詐騙集團早期多係以每個人頭帳戶或人頭行動電話門號數千元之代價取得,再以之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用,故早期以有償出售人頭帳戶或人頭行動電話門號予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用者,均可認定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犯罪之故意,殆屬無疑。惟近年來經治安機關嚴厲查緝及宣導,一般人多均已知悉為獲取數千元低額報酬而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詐騙集團使用之風險極高,蓋詐欺集團以之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經被害人舉發後,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詐騙集團使用者勢必遭檢警機關追查,衡諸一般社會經驗法則,願再以數千元低額報酬而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詐騙集團使用者,應已微乎其微。因之,近年來詐欺集團已益發不易以慣用之金錢或其他有償報酬方式取得人頭帳戶或人頭行動電話門號,遂多改弦更張,直接以慣用之詐騙手段詐取被害人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密碼或行動電話門號,並趁被害人未及警覺發現前,以之充為實際進行詐欺犯罪之工具(即詐得之帳戶、提款卡、密碼供作其他被詐欺之被害人匯款及詐騙集團提領之用;詐得之行動電話門號,則作為撥打聯絡向被害人行使詐術之用)。準此,邇來因交付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密碼或行動電話門號而被詐欺集團充作詐欺犯罪之工具者究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犯罪之故意而有償提供(按諸一般社會經驗及論理法則,尚無從想像有基於幫助詐欺取財犯罪之故意而無償提供之情形,蓋若無償,又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犯罪之故意,實乃違反人性之常情,因於己無任何利益,又須承擔刑事被追訴處罰及民事損害賠償之高度風險,有百害而無一利),或係因被詐欺而交付,即難僅單以交付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密碼或行動電話門號之事實,即據以認定。更何況,犯罪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此為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又公訴案件犯罪證據之蒐集,及提起公訴後,對犯罪事實之舉證責任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均屬公訴人之職責,原則上法院僅於當事人之主張及舉證範圍內進行調查證據,其經法定程序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已足以證明犯罪事實時,始得為犯罪事實之認定。若其為訴訟上之證明,於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可確信其真實之程度者,在該合理懷疑尚未剔除前,自不能為有罪之認定。法院不得以偵查機關關於某種犯罪之調查不易,即放棄上開原則之堅持,致有違背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之原則,其理甚明(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033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基於無罪推定,有疑唯利原則,對於提供交付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密碼或行動電話門號而被詐欺集團充作詐欺犯罪之工具者,究否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犯罪之故意而有償提供,自應由檢察官負舉證之責任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必也檢察官之舉證及所指出證明之方法足以證明提供交付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密碼或行動電話門號而被詐欺集團充作詐欺犯罪之工具者,確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犯罪之故意而有償提供,而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否則,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採為不利於行為人之認定,而應逕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更不得以此類之犯罪欲調查證明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不易,即逕以推定之方式推定行為人之主觀犯意。此外,近年來經濟普遍不景氣,百業蕭條,失業率一再高攀不下,一般民眾謀生確屬不易,甚且更出現高學歷高失業率之現象,詐騙集團利用失業者急於覓職之心理,以提供工作機會之誘餌誘使急於求職者在覓職心切疏於防備之際,詐騙被害人提供交付金融機構帳戶或行動電話門號,再以所謂測試帳戶可否使用之手段接續誘騙被害人提供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之後即於短時間內趁被害人未及警覺發現前,以之充為進行詐欺犯罪之工具等情節,亦時有多聞,足徵類此因急於覓職,而予以詐騙集團有機可乘,遂被詐騙交付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密碼或行動電話門號者,應確非屬無稽;況急於覓職者,在謀生不易、經濟拮据之情形下,因應徵工作過於急切,已難期待其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且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亦常因人而異,此觀諸詐騙集團之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然仍有眾多被害人受騙,甚或高學歷者仍不免受騙,如何能期待被詐騙交付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密碼或行動電話門號者,即必能免之。復依邏輯而言,被詐騙者無論係被詐騙交付財物或被詐騙交付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密碼或行動電話門號,乃均係因詐騙集團施用詐術而一時陷於錯誤乃交付財物或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密碼或行動電話門號,如謂被詐騙者依一般常情即可判斷真偽而不致被詐騙,則衡情無論係被詐騙交付財物者或被詐騙交付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密碼或行動電話門號者,應均不致被詐騙,然觀諸現實社會所顯示之現象,被詐騙交付財物者非但多於被詐騙交付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密碼或行動電話門號者,且被詐被詐騙交付財物者更是倍數於被詐騙交付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密碼或行動電話門號者,故所謂被詐騙者依一般常情即可判斷真偽而不致被詐騙,進而以推衍之方式推定交付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密碼或行動電話門號者,即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而交付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密碼或行動電話門號供詐騙集團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工具云云,亦不符論理法則。是以,被告郭展佑固將上開安泰銀行竹北簡易分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致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得以持之詐騙證人丁聖哲、李廷娟、蔡易珊、蔡明琮等人,然此究僅足堪認定被告提供之金融帳戶確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做為詐騙被害人將金錢存入暨其後提領所詐得財物之犯罪工具,而被告既執前詞置辯,即應審究被告主觀上是否基於幫助他人詐欺犯罪之不確定犯意,將上開安泰銀行竹北簡易分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㈢、查本件上開安泰銀行竹北簡易分行帳戶係被告郭展佑於100年6月27日所申辦開立,做為其在便利商店打工薪資轉帳帳戶之用,此據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明在卷(見偵查卷第8頁、第57頁),並有安泰銀行竹北簡易分行存款往來對帳單乙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70至71頁),而參核上開安泰銀行竹北簡易分行存款往來對帳單自100年7月1日起至100年10月28日止之「摘要」欄記載及交易往來明細內容,確實主要做為薪資轉帳、現金提領等交易使用,足見該金融帳戶並非被告為交付詐騙集團而特地另外申辦,與一般幫助詐欺犯者常於販賣前特地申請設立金融帳戶之情形有所不同,且迄被告寄交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時,該金融帳戶仍尚正常使用,亦與司法實務上常見幫助詐欺被告所提供之金融帳戶,通常係長時間未動用,嗣於提供金融帳戶之前始臨時予以變更存摺印鑑、密碼、申請換發提款卡或設定語音轉帳之類型明顯有別,故被告是否會提供其正常使用、頗有交易往來之金融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實非無疑。
㈣、次以,被告郭展佑前於100年12月8日見「奇集集」求職網站刊登應徵外勤人員之廣告,乃於100年12月9日晚上9時許,使用網際網路即時通帳號「love0000000」與使用即時通帳號「qianduoduo68」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人士聯繫應徵,並依囑以電子郵件寄送個人履歷,旋該不詳人士表示其公司名稱為「統信有限公司」,乃從事為客人兌領賭資之業務,且稱錄用後「統信有限公司」將先寄送乙張金融帳戶提款卡予被告收執,而被告則須寄送提供自己所有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統信有限公司」,「統信有限公司」收受被告寄送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將再寄送乙支內含前揭公司所提供提款卡之密碼及公司人員電話號碼等資料之行動電話機予被告,即可開始上班,每日工作內容為客戶之現金賭資將匯入被告所收執公司提供提款卡之金融帳戶內,被告俟接獲「統信公司」會計人員電話通知後,即負責持該提款卡提領帳戶內金錢,經自行扣除日薪約1千5百元至2千元,餘款再行匯入被告所寄送提供自己所有之金融帳戶內予公司提領,其後被告果於100年12月11日接獲以「統信公司陳興輝」名義寄送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乙張,遂按指示於同日中午12時許,至新竹縣竹北市○○路○段○○號之宅急便快遞站,以快遞寄送方式將其所有上開安泰銀行竹北簡易分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寄送至「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予「統信有限公司」,嗣被告因始終未接獲該不詳人士聲稱將寄送之行動電話機,且對方均音訊全無,經撥打電話向安泰銀行查證,得知其所有上開安泰銀行竹北簡易分行帳戶已遭列警示帳戶,至此方察覺有異等情,迭據被告郭展佑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一致供明在卷,而觀諸其歷次對於應徵工作之性質、交付上開安泰銀行竹北簡易分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事前、事後向對方查詢確認、逐漸發現有異之詳細經過情形,前後供述均連貫相合,尚無瑕疵可指,另被告所執使用網際網路即時通帳號「love0000000」與使用即時通帳號「qianduoduo68」、自稱「統信有限公司」員工之不詳人士聯繫應徵工作過程一節,復據其提出詳如附表貳所示內容之網際網路即時通訊息列印資料6紙(見偵查卷第61至66頁)憑以佐證,此外,被告確於100年12月11日中午時分接獲以「統信公司陳興輝」名義寄送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乙張,亦有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乙張、「宅急便」托運單客戶收執聯乙紙、宅急便外盒乙個存卷可考(提款卡、「宅急便」托運單客戶收執聯之影本見偵查卷第60頁,原本及宅急便外盒均置於本院易字卷後附證物存置袋內)。
㈤、又細繹如附表貳所示網際網路即時通訊息列印資料內容,其中:⑴被告初於100年12月9日晚上9時15分 許起 至11時25分 許止 ,主動使用即時通帳號「love0000000」與使用即時通帳號「qianduoduo68」、自稱「統信有限公司」員工之不詳人士聯繫,而向對方表明因瀏覽「奇集集」網站刊登求才廣告,欲應徵外勤人員工作,通訊中該人先向被告詢問年籍、現是否在職、有無交通工具等資料,並要求被告以電子郵件寄送基本履歷供公司會計人員存檔審核,被告繼而向該人詳確詢問關於工作細節、上班地點、報酬待遇各節,經該人具體說明其公司係從事地下期貨、為客戶兌領賭資等業務,性質雖屬偏門但不違法,而外勤人員工作內容為每日替公司領取客戶賭資並回帳予公司,薪資為每日計酬,日薪1千元,另加計提領金額之百分之3做為抽成,倘被告獲得錄用,公司將於翌日即100年12月10日先寄送乙張金融帳戶提款卡予被告收執,被告則須寄送提供自己所有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公司使用,公司收受被告寄送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將再寄送內含公司所提供提款卡之密碼及公司人員電話號碼等資料之行動電話機乙支予被告,即由被告每日等候公司會計人員電話通知,將所收執公司提供提款卡之金融帳戶內客戶現金賭資悉數提領,自行扣除上開日薪1千元及領出金額之百分之3做為抽成,餘款再行匯入被告所寄送提供自己所有之金融帳戶內等語,其間該人曾多次以需查閱資料、審核被告錄用資格為由,請被告稍事等候,之後即告知被告已獲錄用,並與被告就薪資核算方式反覆試算確認,嗣再向被告確認其收件地址為「新竹縣○○鄉○○街○○○巷○號」、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收件人姓名為「郭展佑」,同時囑咐被告接獲公司寄交之提款卡後,應將自己所有安泰銀行帳戶提款卡以快遞方式寄至「中壢市○○路○段○○號」予收件人「統信有限公司」;⑵自稱「統信有限公司」員工之不詳人士復於100年12月11日晚上9時21分許起至10時2分許止,主動使用即時通帳號「qianduoduo68」與使用即時通帳號「love0000000」之被告聯繫,被告乃向該人告知甫接獲公司寄送之提款卡,該人則再次叮囑被告應將自己所有金融帳戶提款卡以快遞方式寄至「中壢市○○路○段○○號」予收件人「統信有限公司」,且同時查詢提供「新竹市○○○路○○號」、「新竹縣竹北市○○路○段○○號」之2址宅急便快遞營業所供被告交寄選擇,並向被告表示待公司收受被告寄送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公司會計人員將再寄送行動電話機乙支予被告,其約於100年12月13日可收到行動電話機,屆時即可開始上班等語;⑶被告繼於100年12月12日晚上10時24分許起至10時27分許止,主動使用即時通帳號「love0000000」與使用即時通帳號「qianduoduo68」、自稱「統信有限公司」員工之不詳人士聯繫,詢問對方是否收到其寄送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該人確答後,即向被告表示其已於當日晚上將內含公司所提供提款卡之密碼及公司人員電話號碼等資料之行動電話機交寄予被告,並囑咐被告早點休息,倘明日接獲行動電話機即可開始上班等語。足見被告確於前揭時間向自稱「統信有限公司」員工之不詳人士應徵工作,且經該人告以審核錄用後公司會寄送提供提款卡乙張、行動電話機乙支予被告收執,並要求被告提供帳戶提款卡、密碼供公司兌領客戶現金賭資使用,而被告對於工作時間、地點、提供金融帳戶之用途、如何配合對出入帳提領款項、報酬若干、薪資計算方式等節,亦確有向該人詳加詢問確認,迨於100年12月11日中午時分被告接獲以「統信公司陳興輝」名義寄送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乙張,經再次與自稱「統信有限公司」員工之不詳人士聯繫,方於當日至新竹縣竹北市○○路○段○○號之宅急便快遞站,以快遞寄送方式將其所有上開安泰銀行竹北簡易分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寄送至該人所稱「統信有限公司」之據點「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基此可證被告所辯其因應徵「統信有限公司」外勤人員工作求職之故,依自稱該公司職員指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以利為公司提領、存入客戶金錢一情,洵非虛矯無稽,尚非不可採信。
㈥、第查,本案如附表壹編號一所示告訴人丁聖哲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施用詐術之時間,為100年12月12日晚上9時50分許,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之時間,則為同日晚上10時5分58秒;如附表壹編號二所示告訴人李廷娟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施用詐術之時間,為100年12月12日晚上6時許,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之時間,則為同日晚上9時9分許;如附表壹編號三所示告訴人蔡易珊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施用詐術之時間,為100年12月12日晚上8時40分許,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之時間,則為同日晚上9時17分17秒;如附表壹編號四所示被害人蔡明琮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施用詐術之時間,為100年12月12日晚上8時55分許,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之時間,則為同日晚上9時32分許、9時37分許。而觀之前揭被告郭展佑與自稱「統信有限公司」員工之不詳人士間即時通對話紀錄內容,被告在本案告訴人丁聖哲、李廷娟、蔡易珊、被害人蔡明琮已遭詐騙、進而匯出款項後之當日即100年12月12日晚上10時24分許起至10時27分許,猶尚與自稱「統信有限公司」員工之不詳人士以網際網路即時通互為對話聯繫,談論工作細節,是若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單純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其既明知或可得而知自稱「統信有限公司」員工之不詳人士將持上開安泰銀行竹北簡易分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做為詐欺取財犯罪使用,則被告當已預見自稱「統信有限公司」員工之不詳人士並無返還該等金融帳戶資料之可能,實無由於已然交付金融帳戶資料完畢、甚至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已施用詐術、行騙得手之後,猶與對方聯絡暢談,亦徵被告前揭所執係因聽信自稱「統信有限公司」員工之不詳人士向其表示公司已收受被告寄送之上開安泰銀行竹北簡易分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並訛稱業於100年12月12日寄送行動電話機乙支予被告,被告於翌日收到行動電話機即可開始上班等情,並非毫無所憑。又自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集團角度觀之,其等既知利用他人之帳戶掩飾犯罪所得,應非愚昧之人,當知社會上一般人若發現帳戶提款卡、提款密碼遺失、被竊或遭詐騙,應會立即報警或向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在此情形下,詐欺集團如仍以該帳戶做為犯罪工具,則在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後,極有可能因帳戶所有人掛失止付而無法提領,則其等大費周章從事犯罪之行為,卻只能平白無故替原帳戶所有人匯入金錢,此等利他人而損己之舉,聰明狡詐之犯罪集團自無可能為之,是本件自稱「統信有限公司」員工之不詳人士於100年12月12日收受被告寄交上開安泰銀行竹北簡易分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後,仍於當日晚上與被告在「即時通」對話聊天,而非立即斷線失去聯繫,顯係為避免被告察覺有異,質疑其初始要求交付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之目的,進而報警或向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致前功盡棄。準此,斯時被告既尚處於求職成功,與自稱「統信有限公司」員工之不詳人士在虛擬網路世界相談甚歡、交涉日後工作進程之假象中,未能及時發覺而未報警,核與常情無違,故可合理推認被告於100年12月11日中午12時許將上開安泰銀行竹北簡易分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寄交予自稱「統信有限公司」員工之不詳人士之際,當係本於工作需求之認知,暫時借予「統信有限公司」所用而交付之,被告主觀上對其系爭金融帳戶用途之認識應僅限於此特定事項,自難解為被告對上開安泰銀行竹北簡易分行帳戶供詐欺犯罪使用一節已明確認識或存在容認之意,尚難僅以被告單純將上開安泰銀行竹北簡易分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付予他人之行為,即遽認其確有幫助他人犯罪之認識及不確定故意。
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認衡諸一般社會常情,應徵求職理應先瞭解對方公司名稱、營業項目、公司地址等細節,以利判斷對方公司人員所陳述招聘內容之真實性為何,惟依被告所供述內容,其因依「奇集集」求職網廣告求職而以即時通方式與對方聯絡,被告對於對方之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等資料均不知悉,公司經營項目等亦不清楚,也無面試,僅告知徵求提領賭資人員,至於其他相關證明資料亦完全付之闕如,是無論工作內容、應徵方式等均與常情有違,被告業已成年,非無社會經驗,對於他人無端收取帳戶之反常現象,焉有不啟疑心之理,而不難預期對方可能將帳戶用於非法用途,顯見被告所辯均有違常理;故被告在不確知其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物究竟做為何用途,也不確知如何取回之情況下,將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交予對方,自無從解免被告之交付行為確有供實施詐騙行為後匯款使用之責等語。惟以:
1、檢察官主張被告應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之論據,大抵均係由從事犯罪偵審工作者之角度,衡情論理以間接推論之方式,逕行認定被告應成立犯罪,所為論述多係推測理想之詞,或係間接證據或情況證據,而推測理想之詞,本即不足以為認定被告犯罪科刑之基礎;另間接證據部分,則未達致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而提供帳戶及提款卡、密碼供詐騙集團做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之程度;又情況證據部分,亦非必然足以證明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而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供詐騙集團做為詐欺取財犯罪之工具。蓋無論依間接證據或情況證據,均不能排除被告確係因被詐欺而交付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予詐騙集團,致詐騙集團以所詐得之被告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做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之可能性,自不能僅以該尚有合理懷疑之間接證據及猶有顯現其他事實可能性之情況證據據以推定被告幫助詐欺之犯罪事實認定,其理至明。
2、再者,被告郭展佑倘有預見對方將會利用其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從事犯罪行為,主觀上應知悉自稱「統信有限公司」員工之不詳人士聲稱可提供外勤人員工作乙事,實係虛偽不實,其若仍願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交出帳戶資料,衡情應會考量日後遭到刑事追訴之風險,不可能平白無償交出,而會要求對方給予相當之報酬或利益才是,然據被告郭展佑上開所述交付金融帳戶資料過程,其均未向自稱「統信有限公司」員工之不詳人士要求任何報酬,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郭展佑交付上開安泰銀行竹北簡易分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時獲有任何利益,則若非為財產上之利益,身為一正常理性之人,被告有何動機甘願提供上開金融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使詐騙集團得以隱身幕後、享受鉅額不法暴利,自己卻承受信用破產、同時遭檢警追查而負擔刑責、遭被害人求償而背負龐大債務之三重風險?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堅稱其當時提供提款卡給對方時,根本沒有想到對方是要詐騙帳戶,也沒有想到對方要詐騙其帳戶做為詐騙他人財物之用,其把提款卡跟密碼寄出去,並無因此得到任何代價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37頁),顯見被告確係相信自稱「統信有限公司」員工之不詳人士巧令說詞,方交出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而無法預見自稱「統信有限公司」員工之不詳人士係詐騙集團成員,其金融帳戶會遭到詐騙集團犯罪使用。
3、次如前述,販賣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將會遭受刑事追訴,業經政府多方宣導周知,多數犯罪者亦因此遭到司法判刑制裁,因此詐欺集團藉由傳統收購手法蒐集人頭金融帳戶之管道,已較為困難,故邇來藉由刊登廣告,假借應徵工作之名,同時利用求職者急於謀職往往願意遷就僱用者要求之弱點,騙取應徵者交付金融帳戶資料,所在多有,尤其,提供工作機會者與應徵者並非處於平等地位,對於急欲求職之人,難得覓得工作機會,遇到僱用人願意僱用,一時忽略提防,答應雇主之請求,實甚有可能。本案自稱「統信有限公司」員工之不詳人士告知被告該公司乃從事為客人兌領賭資之業務,且稱錄用後公司將先寄送乙張金融帳戶提款卡予被告收執,而被告則須寄送提供自己所有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公司,公司收受被告寄送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將再寄送乙支內含上開公司所提供提款卡之密碼及公司人員電話號碼等資料之行動電話機予被告,即可開始上班,工作內容為每日客戶之現金賭資將匯入被告所收執公司提供提款卡之金融帳戶內,俟接獲公司會計人員電話通知後,被告即負責持該提款卡提領帳戶內金錢,經自行扣除日薪與一定比例抽成之金額,餘款再行匯入被告所寄送提供自己所有之金融帳戶內予公司提領等語,此說詞乍聽之下,並非毫無說服力,一般人倘一時思慮不周,確實可能深信不疑,是被告郭展佑雖已成年,並自承曾陸續打工工讀,從事便利商店店員工作(見偵查卷第57頁、本院易字卷第37至38頁),一般具有經驗及智識程度之人,於事後理性觀察,固應可察覺自稱「統信有限公司」員工之不詳人士以轉匯客戶現金賭資所需,要求被告交付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之說詞,容有違情悖理之處,然被告行為時年方21歲,涉世未深,在本案發生之前素行尚可,並無因金融帳戶、行動電話遭人使用而涉嫌詐欺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可證,另參諸現今網際網路蓬勃發展、工作型態方式多樣,企業主與待業者分別利用人力銀行網站徵才、求職,已為社會尋常生態,在特定場所應徵工作亦非必然,倘非有與各該行業相關工作經驗之人,實難僅憑徵人廣告或文字解說,而能發現求職陷阱或徵人說詞有何破綻之處,從而被告因人生經驗及社會歷練尚屬淺薄,致無從判斷自稱「統信有限公司」員工之不詳人士所言真偽,最後仍同意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且依上述即時通訊內容可知,被告所希望者乃係獲得一份薪資不錯之工作,當不會樂見所提供之金融帳戶資料淪為人頭帳戶,並自陷己身罹於刑典之險境,況被告確實於
100年12月11日接獲以「統信公司陳興輝」名義寄送之元大銀行金融卡,則其為求謀生,處於急迫、權力不對等之情境,難免降低警覺性,致有思慮未周而予詐騙集團利用之機,一時失察誤信自稱「統信有限公司」員工之不詳人士上開說詞,依約寄交上開安泰銀行竹北簡易分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並繼續等候「統信有限公司」會計人員寄送行動電話機以開始上班,於經驗法則上亦非無可能。至於自稱「統信有限公司」員工之不詳人士固於前揭即時通之通訊內容中提及被告應徵之外勤工作係為客戶兌領、轉匯現金賭資,惟縱然被告知悉其交付金融帳戶資料,可能幫助「統信有限公司」經營賭博,然自稱「統信有限公司」員工之不詳人士亦確曾向被告強調該公司業務雖屬偏門惟未違法,業如前述,已然擔保不會將被告之金融帳戶資料做為不法用途,故即便被告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之際知悉賭博情事,究與被告有無「幫助詐欺」之主觀犯意仍屬有別,尚非得據此認定被告基於預見自稱「統信有限公司」員工之不詳人士欲利用其金融帳戶資料詐欺,而仍不違背其本意加以助力,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供自稱「統信有限公司」員工之不詳人士使用。
4、況且,詐騙集團詐騙手法日益翻新,政府機關、金融機構、電視新聞及報章雜誌,對於詐騙集團詐欺手法亦大肆報導,極力勸導民眾應多加注意防範,庶免上當被騙,然仍屢屢傳出一般民眾遭到詐欺集團詐騙之消息,其中不乏學歷良好,職業收入優渥者,亦不乏受騙之原因甚不合常情輕易可以辨識者,若一般人會因詐騙集團成員言詞相誘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融帳戶持有人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並交付提款卡、密碼等資料,誠非難以想像,自不能以吾等客觀常人智識經驗為基準,驟然推論被告必具有相同警覺程度、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查本案證人即告訴人丁聖哲之學歷為大專畢業、證人即告訴人李廷娟、蔡易珊之學歷均為大學在學、證人即被害人蔡明琮之學歷則為高職畢業,均屬受有良好教育者(見偵查卷第12頁、第24頁、第37頁、第44頁),且觀之證人丁聖哲、李廷娟、蔡易珊、蔡明琮等人所證述上開遭詐騙過程,詐騙集團虛捏之詐騙理由亦多甚不合常情事理,被害人等尚且遭詐騙集團誘騙匯出金錢,則被告郭展佑因求職心切,致對詐騙手段未加提防而交出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即非難以理解或全然不可採信。公訴人以被告郭展佑應能輕易辨識自稱「統信有限公司」員工之不詳人士說法不合常理,其應無可能受騙上當,而認被告郭展佑仍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推理上乃嫌過遽。是被告在客觀上固有提供上開安泰銀行竹北簡易分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且該等金融帳戶資料嗣後亦供詐騙集團行騙被害人匯款之用,然被害人遭詐騙匯款情形之發生,既有違被告提供金融帳戶資料時之本意,自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被告上開辯解,尚難認與事理不符,應為可採。
七、末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照前開論述,本件安泰銀行竹北簡易分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是否係被告販售或明知為詐騙集團而交付使用,抑或係求職心切而受騙交付,被告是否有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犯意,公訴人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均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自不足以說服本院形成被告郭展佑有罪之心證,更何況被告郭展佑上開所辯各節,或信而有徵,或與常情相符,而非全然無據,或尚堪足採信。從而,公訴人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及所闡明之證明方法,既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因之,本案關於被告之積極證據既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即應逕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郭展佑有何公訴人所指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應認為被告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爰依法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正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毛松廷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蔣淑君附表壹: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備註││││││(新臺幣)├──────────┬──────────┤││││││被害人指述、交易憑證│被告金融帳戶交易明細│├──┼───┼───────────┼──────┼─────┼──────────┼──────────┤│一│丁聖哲│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00│100年12月12│6,666元│⑴被害人指述見偵查卷│⑴帳戶個資檢視、財團│││(有提│年12月12日晚上9時50分│日晚上10時5││第44頁│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出告訴│許致電丁聖哲,訛稱:其│分58秒││⑵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心通報案件紀錄資訊│││)│先前於網路購物付款失敗│││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乙份見偵查卷第47││││,須重新匯款云云,致丁│││乙紙見偵查卷第48頁│頁、第72頁││││聖哲不知為詐而陷於錯誤│││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⑵安泰銀行竹北簡易分││││,在南投縣南投市華南銀│││諮詢專線紀錄表、高│行101年4月26日(10││││行設置之自動櫃員機,依│││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1)安竹簡字第10160││││指示操作後,匯款至郭展│││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00042號函所附被告││││佑上開安泰銀行竹北簡易│││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上開帳戶之存款往來││││分行帳戶內│││聯單、受理詐騙帳戶│對帳單乙份見偵查卷│││││││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69至71頁│││││││各乙紙見偵查卷第45││││││││頁、第49至50頁││├──┼───┼───────────┼──────┼─────┼──────────┤││二│李廷娟│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00│100年12月12│2萬9,998元│⑴被害人指述見偵查卷││││(有提│年12月12日晚上6時許致│日晚上9時9分││第12至13頁││││出告訴│電李廷娟,佯稱:其先前│許││⑵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於網路購物,因作業疏失│││交易明細表影本乙紙│││││致付款方式誤設定為24期│││見偵查卷第15頁│││││分期扣款,須依指示操作│││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自動提款機始得取消分期│││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扣款云云,致李廷娟不疑│││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有他而陷於錯誤,在臺南│││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市○○區○○街○號南台│││報單、受理詐騙帳戶│││││科技大學內彰化銀行設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之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作後,匯款至郭展佑上開│││三聯單、內政部警政│││││安泰銀行竹北簡易分行帳│││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戶內│││錄表各乙紙見偵查卷││││││││第19至23頁││├──┼───┼───────────┼──────┼─────┼──────────┤││三│蔡易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00│100年12月12│1萬989元│⑴被害人指述見偵查卷││││(有提│年12月12日晚上8時40分│日晚上9時17││第25至26頁││││出告訴│許致電蔡易珊,詐稱:其│分17秒││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先前於網路購物,因作業│││明細表影本乙紙見偵│││││疏失致付款方式誤設為24│││查卷第30頁│││││期分期扣款,須依指示操│││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作自動櫃員機始得取消分│││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期扣款云云,致蔡易珊誤│││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在臺│││、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南市○○區○○○路○○號│││三聯單、受理詐騙帳│││││郵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依指示操作後,匯款至郭│││表、內政部警政署反│││││展佑上開安泰銀行竹北簡│││詐騙案件紀錄表各乙│││││易分行帳戶內│││紙見偵查卷第33至36││││││││頁││├──┼───┼───────────┼──────┼─────┼──────────┤││四│蔡明琮│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00│100年12月12│2萬9,983元│⑴被害人指述見偵查卷│││││年12月12日晚上8時55分│日晚上9時32││第37至39頁│││││許致電蔡明琮,偽稱:其│分許││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先前購物因作業人員疏失│││明細表影本2紙見偵│││││,付款方式誤設為約定轉│││查卷第40頁│││││帳分期扣款,須依指示操│││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設定├──────┼─────┤諮詢專線紀錄表、高│││││云云,致蔡明琮不知遭詐│100年12月12│5,123元│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而陷於錯誤,在高雄市湖│日晚上9時37││分局湖內派出所受理│││○○○區○○路○段○○號湖內│分許││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郵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便格式表各乙紙見偵│││││依指示操作後,接續2次│││查卷第41頁、第43頁│││││匯款至郭展佑上開安泰銀││││││││行竹北簡易分行帳戶內│││││└──┴───┴───────────┴──────┴─────┴──────────┴──────────┘附表貳:
┌──┬────┬─────────────────────────────┐│編號│通訊時間│網路即時通訊息內容││││備註:││││⑴使用即時通帳號「love0000000」者為被告郭展佑││││⑵使用即時通帳號「qianduoduo68」者為自稱「統信有限公司」員││││工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一│100年12│love0000000:您好我在奇集集看見您在應徵外勤人員下午9:1│││月9日晚│5:04│││上9時15│love0000000:請問現在還有缺人嗎9:15:15│││分許起至│qianduoduo68:抱歉.稍等下‥在忙9:15:27│││11時25分│love0000000:好的9:31:11│││許止│qianduoduo68:在9:31:20││││love0000000:嗯嗯9:31:21││││qianduoduo68:〈ding〉9:31:30││││love0000000:我想請問工作內容是什麼呢9:31:51││││qianduoduo68:幾歲哪人呢9:32:00││││1ove0000000:新竹219:32:03││││qianduoduo68:目前還有做其他工作嗎9:32:15││││1ove0000000:目前沒有9:32:49││││qianduoduo68:公司是做地下匯期貨業務的9:33:01││││qianduoduo68:幫客戶領賭資9:33:35││││1ove0000000:什麼意思?9:33:46││││qianduoduo68:薪資是按天算的日薪1000+3﹪抽成9:33:57││││love0000000:月領的嗎││││qianduoduo68:是日領││││love0000000:下班就結算嗎││││qianduoduo68:是的9:34:37││││1ove0000000:嗯9:34:47││││love0000000:什麼時候可以開始上班呢9:35:05││││qianduoduo68:這工作你有興趣ㄉ話先寄履歷來這信箱細節我││││們在聊9:35:18││││1ove0000000:履歷?9:35:27││││1ove0000000:要怎麼記==9:35:38││││1ove0000000:自己做嗎9:35:39││││qianduoduo68:是的寄到這信箱9:35:55││││love0000000:還是只需要電話那些呢││││1ove0000000:基本履歷嗎9:36:20││││qianduoduo68:寄份像樣的過來要給會計存檔的9:36:30││││qianduoduo68:是的基本履歷9:37:26││││1ove0000000:嗯嗯最快什麼時候可以開始上班呢9:37:51││││qianduoduo68:寄好再詳談9:39:42││││qianduoduo68:寄好敲我9:39:52││││love0000000:好的9:42:11││││1ove0000000:好了9:43:20││││love0000000:〈ding〉9:44:35││││qianduoduo68:看到了9:45:09││││Iove0000000:嗯嗯9:45:21││││qianduoduo68:會計要存檔莫辦法9:45:39││││qianduoduo68:稍等下9:45:43││││love0000000:所謂的細節是指‥?││││Iove0000000:工作呀9:47:17││││qianduoduo68:有交通工具沒?9:47:18││││1ove0000000:我會提供到自己的身分嗎9:47:19││││1ove0000000:有下午9:48:00││││qianduoduo68:當然還要傳真過來公司這邊9:48:08││││qianduoduo68:你ㄉ工作是幫公司領錢跟回帳給公司下午9:4││││8:38││││qianduoduo68:我們公司雖說是偏門但不違法9:49:20││││qianduoduo68:你每天ㄉ工作就是幫公司領錢跟回帳給公司││││那領錢ㄉ話是每天領但領ㄉ次數金額都不一定││││那回帳ㄉ話是每天中午12點~1點左右回帳給公司六.日除外││││那你ㄉ薪水是日新1000+3﹪抽成││││確定錄取ㄉ話公司會計會寄一張提款卡給你││││那你每天就是用那張卡片領錢9:52:27││││love0000000:嗯嗯9:52:50││││1ove0000000:會錄取嗎9:53:09││││love0000000:意思就是說我用那張提款卡去領錢出來之後在匯││││給公司?9:53:29││││qianduoduo68:是的9:53:51││││love0000000:嗯嗯9:53:52││││qianduoduo68:能不能錄取要稍等下││││qianduoduo68:等會計審核好9:54:03││││1ove0000000:好的9:54:14││││1ove0000000:那工作內容就是這樣嗎9:54:19││││1ove0000000:有需要到公司或者是??9:54:30││││qianduoduo68:試用期是不需要的9:54:52││││love0000000:但是提款卡不是會有密碼嗎9:55:01││││qianduoduo68:錄取后的話公司會計這邊會寄一張提款卡跟電││││話手機給你那提款卡跟電話是分開寄的││││你會先收到提款卡在收到電話9:55:12││││love0000000:嗯嗯9:55:24││││qianduoduo68:電話裏面有存密碼我的電話跟會計的電話9:││││55:33││││1ove0000000:嗯嗯9:55:41││││love0000000:那這樣日領我要怎麼領呢9:55:59││││qianduoduo68:稍等下我問看看審核好沒有9:56:09││││love0000000:好的9:57:23││││qianduoduo68:會計確認過了││││沒問題9:58:14││││1ove0000000:嗯9:58:17││││love0000000:那…?9:58:22││││love0000000:日領的話怎麼領?9:59:10││││qianduoduo68:要領錢ㄉ話會計會通知你領多少錢出來││││那下班後會跟會計對總帳││││對完帳之後在扣掉你自己ㄉ薪水+抽成││││扣完之後其他ㄉ錢就是你隔天要存到你提供給會計自己ㄉ帳戶那││││例如說你今天幫公司領3萬出來││││那3萬3﹪=900││││那就是3萬-日新1000+900抽成=28100││││要回帳給公司的清楚嗎10:00:31││││1ove0000000:嗯嗯10:00:47││││love0000000:也就是說10:00:52││││1ove0000000:假如今天領了4次10:00:56││││1ove0000000:4次都是3萬10:01:01││││love0000000:最後要下班的時候就是10:01:14││││qianduoduo68:具體額度多少看情況而定.10:01:14││││1ove0000000:12000*3﹪下午10:01:21││││1ove0000000:1800+1000=280010:01:26││││qianduoduo68:是這樣算的沒錯10:01:29││││love0000000:所以我之後要匯給會計10:01:35││││1ove0000000:00000000000?10:01:54││││qianduoduo68(2011/12/910:07:3OPM):公司明天會先寄卡││││片給你││││love0000000(2011/12/910:07:32PM):我現在住這││││qianduoduo68(2011/12/910:07:4OPM):你地址跟行動發給我││││1ove0000000(2011/12/910:07:47PM):新竹縣○○鄉○○街││││234巷8號││││1ove0000000(2011/12/910:07:5lPM):0000-000-000││││qianduoduo68(2011/12/910:08:15PM):郭展佑收?││││love0000000(2011/12/910:08:17PM):嗯││││qianduoduo68(2011/12/910:08:39PM):好的到時快遞就打││││電話你在做下簽收││││love0000000:所以我領出來的錢不是當下匯給會記││││love0000000:嗯10:47:24││││1ove0000000:所以下午2點之後的錢要到隔天回仗之後10:47:││││30││││1ove0000000:才會知道日領領多少嗎10:48:28││││qianduoduo68:2點后的錢.如果有讓你領出來的話就先放身上││││‥沒打電話讓你領就放卡裏面10:48:52││││love0000000:嗯10:50:05││││love0000000:所以就是每天回帳的時候就是結算日領薪水的時││││候?10:50:25││││qianduoduo68:是的10:51:13││││qianduoduo68:領薪的直接從你提領出來的現金扣除…剩下的就││││回帳給公司.這樣有清楚嗎10:51:47││││love0000000:嗯10:51:59││││love0000000:反正回帳之前會先跟會計通電話?10:52:08││││love0000000:確定對了才匯?10:54:19││││qianduoduo68:是的10:54:42││││love0000000:嗯嗯10:55:08││││qianduoduo68:你可以自己先算抽出多少.會計一樣會跟你核對││││的lO:55:47││││qianduoduo68:你剛才說名下只要安泰的帳戶那你寄出來后自己││││不就沒帳戶可以用了?10:55:56││││qianduoduo68:只要=只有打錯字下午10:55:58││││1ove0000000:嗯啊10:56:49││││qianduoduo68:嗯.你禮拜一記得留意快遞的電話.10:57:12││││qianduoduo68:到時你寄卡的話我會給你快遞公司的營業點地址││││10:57:45││││love0000000:嗯?10:59:50││││love0000000:要幹嘛的11:00:28││││qianduoduo68:禮拜一公司寄給你的卡片就會到…快遞當然會打││││電話給你.讓你做簽收啊11:00:57││││love0000000:嗯嗯11:01:05││││love0000000:那我可以順便就拿給他媽?││││qianduoduo68:不是拿給他哦11:04:30││││qianduoduo68:你是要到快遞的營業點去寄的11:04:41││││1ove0000000:郵局的話可以嗎11:04:59││││qianduoduo68:看你附近比較近的營業點.公司會安排的11:05││││:07││││love0000000:嗯11:05:15││││love0000000:寄一次要多少錢11:06:00││││qianduoduo68:不要說你身上連一兩百現金都沒有?11:06:09││││1ove0000000:友啊11:06:33││││qianduoduo68:你寄東西的錢公司沒有補的11:06:42││││love0000000:我知道11:07:55││││qianduoduo68:嗯.禮拜天寄的話會比較耽誤時間.要不然公司││││寄給你的卡片.你明天晚上就可以收到11:08:07││││qianduoduo68:遇到禮拜的話就得等到禮拜一11:08:12││││love0000000:嗯嗯11:09:22││││qianduoduo68:如果你想早點上班的話.也可以先寄卡回公司的││││11:09:40││││qianduoduo68:這些都是彈性的.看你本身的情況而定11:09:52││││love0000000:寄到哪11:10:50││││qianduoduo68:中壢市○○路○段○○號統信有限公司收11:11:││││56││││qianduoduo68:稍等下.我幫你查詢營業點11:23:56││││qianduoduo68:等明天吧ll:24:09││││qianduoduo68:在?11:24:11││││qianduoduo68:〈ding〉l1:24:16││││1ove0000000:嗯11:24:38││││qianduoduo68:有任何事都可以上線找我11:24:49││││love0000000:好11:24:52││││qianduoduo68:白天基本都會在線上的11:25:05││││love0000000:嗯好的11:25:15││││qianduoduo68:拿到電話前就上線找‥以後就可以用打電話的11││││:25:27││││qianduoduo68:那先這樣‥你也早點休息跑11:25:33││││love0000000:好│├──┼────┼─────────────────────────────┤│二│100年12│qianduoduo68:在嗎?9:21:56│││月11日晚│qianduoduo68:〈ding〉9:28:46│││上9時21│love0000000:在我收到卡片了9:31:53│││分許起至│qianduoduo68:嗯.我知道9:33:44│││10時2分│qianduoduo68:公司的地址有記住了嗎9:34:56│││許止│love0000000:在給我一次9:35:51││││qianduoduo68:寄到中壢市○○路○段○○號9:35:57││││1ove0000000:嗯9:36:02││││1ove0000000:我用郵局的限時掛號可以嗎下午9:37:16││││qianduoduo68:儘量不要用郵局的限時掛號這個比較慢9:37:3││││3││││qianduoduo68:我給你個營業點你去寄明天早上寄明天晚上就││││可以到9:37:49││││1ove0000000:我家這附近好像沒有快地9:38:00││││qianduoduo68:會計收到卡會直接在寄電話給你.後天中午你就││││會收到電話後天就可以上班9:38:33││││1ove0000000:我用郵局的限時掛號吧==9:38:42││││1ove0000000:我們這邊到中壢大概一天吧9:38:53││││1ove0000000:明天早上我去寄後天就會到了9:38:56││││qianduoduo68:先稍等下9:38:58││││love0000000:嗯9:40:25││││qianduoduo68:新竹市○○○路○○號新竹縣竹北市○○路○段1││││0號9:40:37││││qianduoduo68:這兩個地址離你那會遠?││││qianduoduo68(2011/12/1110:00:33PM):還有哦.寄東西不││││要用郵局的限時掛號││││love0000000(2011/12/1110:00:53PM):那我的卡要怎麼寄││││==││││qianduoduo68(2011/12/1110:01:04PM):新竹縣竹北市環││││北路二段10號你到這邊的話應該是10公里也不算很遠的││││qianduoduo68(2011/12/1110:01:3OPM):包裝好.直接給││││工作人員地址跟收件人就可以││││love0000000(2011/12/1110:01:48PM):地址在給我一次││││我忘記寫下來了==││││love0000000(2011/12/1110:01:5lPM):還有要給誰收││││qianduoduo68(2011/12/1110:02:22PM):地址是中壢市環西││││路二段55號收件人寫統信有限公司收│├──┼────┼─────────────────────────────┤│三│100年12│love0000000(2011/12/1210:24:47PM):收到了嗎│││月12日晚│qianduoduo68(2011/12/1210:25:06PM):嗯收到勒.│││上10時24│love0000000(2011/12/1210:25:16PM):嗯嗯│││分許起至│qianduoduo68(2011/12/1210:25:20PM):電話晚上的時候已│││10時27分│經有寄出去勒│││許止│love0000000(2011/12/1210:25:32PM):好││││qianduoduo68(2011/12/1210:25:34PM):你收到就打個電話││││給我哦││││love0000000(2011/12/1210:25:42PM):嗯嗯││││love0000000(2011/12/1210:25:46PM):用那隻手機打嗎││││qianduoduo68(2011/12/1210:26:58PM):要用公司寄給你的││││手機打││││love0000000(2011/12/1210:27:09PM):嗯嗯││││qianduoduo68(2011/12/1210:27:14PM):裏面有卡有存我││││跟會計的電話號碼││││love0000000(2011/12/1210:27:23PM):ok││││love0000000(2011/12/1210:27:32PM):密碼也在手機裏面││││?││││qianduoduo68(2011/12/1210:27:35PM):是的││││qianduoduo68(2011/12/1210:27:42PM):今晚要早點休息││││噢││││qianduoduo68(2011/12/1210:27:53PM):電話要是明天到的││││話.那明天就開始上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