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007號聲請人 王荷陞
王荷陽 前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徐彩雲 聲請人 王廷芬
王麗兒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王世釧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被繼承人王世釧父親 王奕欉 、母親 許王 許玉之 除戶謄本。
三、聲請人王荷陞、王荷陽係限制行為能力人,應提出法定代理人徐彩雲同意書,以供法院審酌。
四、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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