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18號原告明洞國際有限公司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之規定載列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應補正之。原告並應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三、提出訴願決定書影本。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