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0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0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01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貳拾萬捌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⑴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68,57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⑵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08,785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⑴債權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金管
會核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已辦妥證照換發作業,此合先陳明。
⑵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5年2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
臺幣12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0年2月15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0.875%,按月計息。
⑶緣債務人甲○○邀同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2月
15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4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2年2月15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基準利率加碼年率0.983%,按月計付。
⑷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
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⑸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98年10月15日,經債權人
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等連帶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277,359元及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901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1.91%│││106857││月15日起│││││4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3.973%│││208785││月15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6857││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8785││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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