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9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
被   告  劉汝娟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三
時三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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