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9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
被 告 劉汝娟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三
時三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唐佳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9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
被 告 劉汝娟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三
時三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