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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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7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慶曄 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金池
謝素月 陳美燕 廖照銘 廖秀櫻 廖啟勝 (即 廖照鎔之 承受訴訟人) 廖啟宏 (即廖照鎔之承受訴訟人)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翠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77號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35,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5,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