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14號
原   告 榮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武庭玲 (VuDinhLinh)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為國家行使司法權之法規,外國人必須在我國
領域以內,始受我國法權之支配。反之,外國人非在我國領
域以內者,既非我國法權所及,自無民事訴訟法規定之適用
。換言之,原告若對於非在我國領域以內之外國人提起民事
訴訟,為起訴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參照)。
二、查被告武庭玲(VuDinhLinh)為越南籍之外國人,此有原告
所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影本附卷可參,且依卷內資料,並
無證據證明被告仍在臺灣境內,嗣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2
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仍
在臺灣境內之具體證據(如入出境資料),該裁定已於101
年7月13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情亦有送達證
書可參。
三、從而,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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