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895號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 告 林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1年7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