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894號
原 告 詹奕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文世 等4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
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