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2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傳錡耐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種又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朱婉卿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朱婉卿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對相對人朱婉卿、鼎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之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狀附工程價目表,未列公司名稱,請提出合約書或相關文書以為釋明)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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