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81號
104年度聲字第1457號抗告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 魏高明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分別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481號、1457號聲請迴避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所為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於104年11月10日向本院聲明異議,核其意旨,應係對前開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救濟之意,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
查本件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蕭涵勻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