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即失蹤人王金祥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大溪區下田心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案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度亡字第30號;理由欄中關於相對人之姓名應更正為王金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家事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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