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40號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640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4年11月3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4案、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應係對於104年10月23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劉台安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