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8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義倩┌───────────────────────────────────────────────────────┐│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億通航運股份有限公復華商業銀行台中分│94年7月31日│248,186元│0000000││││ 司楊再 發│行│││││├──┼─────────┼─────────┼───────────┼────────┼────────┼──┤│002│ 江兆奇 │復華商業銀行台中分│94年7月31日│288,813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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