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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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抗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614號再抗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雅亭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61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衍茂為再抗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查本件再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已由 雷仲達 變更為 林謙浩 、再變更為林衍茂,有再抗告人所提之民國112年7月3日第7屆第3次常務董事會議紀錄及再抗告人官方網站之歷任董事長資料查詢可憑,惟迄未經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命林衍茂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鄭威莉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