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27號

原告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環遊市晶華館管理委員會邱浤綸 (下合稱為被告5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就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07299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所列被告5人之執行費、債權原本、分配金額及分配比率均有所爭執,惟未說明應如何更正分配表,及依原告請求更正原分配表後,被告5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具體之聲明(即具體表明應「如何更正」原分配表,例如:原分配表何筆債權金額應更正為何金額,或何筆債權應剔除),查報關於上開更正原分配表部分應剔除之金額,並自行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合計之價額(即原告所主張被告5人較原分配表所應減少分配之總金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所提起訴狀記載之原告名稱有誤,亦應於5日內一併具狀補正,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幸雪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