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91號

原告 傅政瑋

游智凱

被告 王家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82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富城

法官郭峻豪

法官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心琳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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