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91號
原告 傅政瑋
被告 王家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82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富城
法官郭峻豪
法官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心琳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91號
原告 傅政瑋
被告 王家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82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富城
法官郭峻豪
法官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心琳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