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1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遷讓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提出房屋課稅現值或本院執行處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等),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