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97年度訴字第623號、97年度易字第1097號、97年度簡字第5446號、97年度訴字第2685號、97年度訴字第3329號及97年度訴字第2523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民國│96年10月13日│96年10月13日│96年11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第││││9307號│9307號│9307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623│97年度訴字第623│97年度訴字第623││││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5月30日│97年5月30日│97年5月30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623│97年度訴字第623│97年度訴字第623││││號│號│號││決├────┼────────┼────────┼────────┤││確定日期│97年7月4日│97年7月4日│97年7月4日│└──┴────┴────────┴────────┴────────┘┌───────┬────────┬────────┬────────┐│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10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97年1月26日19、│97年5月31日17時│97年4月25日20時││)│20時許│30分許│7分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1511號│16748號│4856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1097│97年度簡字第5446│97度訴字第2685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6月20日│97年6月30日│97年7月30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1097│98年度簡字第5446│97度訴字第2685號││││號│號│││決├────┼────────┼────────┼────────┤││確定日期│97年7月21日│97年7月28日│97年9月8日│└──┴────┴────────┴────────┴────────┘┌───────┬────────┬────────┬────────┐│編號│七│八│九│├───────┼────────┼────────┼────────┤│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5月31日│97年5月7日上午│97年5月8日0時││)││10時許│50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5753號│4397號│4397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3329│97年度訴字第2523│97年度訴字第2523││││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8月29日│97年7月31日│97年7月31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3329│97年度訴字第2523│97年度訴字第2523││││號│號│號││決├────┼────────┼────────┼────────┤││確定日期│97年9月22日│97年11月10日│9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