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741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彭炳煌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如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因其情形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彭炳煌已於民國111年11月7日死亡,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依首開條文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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