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5511號債權人 陳柏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茂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新臺幣1萬元之原因事實,暨其數額之計算方式(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應具體敘明係何種權利或人格法益受侵害?又精神受有何種損害)。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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