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92號聲請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張啟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甲○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7年7月14日延長羈押訊問時,聲請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乙○○因身體不適,迄今血小板仍尚未回復,羈押期間,只能吃藥控制,無法徹底治療,請求准予保外就醫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涉犯強盜等案件,經甲○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2月22日執行羈押,並自97年7月2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查被告前於97年4月22日戒送財團法人義大醫院急診,經醫師診斷為「未明示之血小板缺乏症」,於同年月23日返所,甲○依職權函詢臺灣高雄看守所衛生科醫師結果,被告患有血小板低下,現仍服用藥物治療;目前生命徵象穩定,能自理生活,將依醫囑持續門診追蹤並妥適照護等情,有該所該所97年4月24日高所衛字第0971000158號、同年7月21日高所衛字第0979002358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所罹血小板低下,經投以藥物治療,病情顯已獲得控制,並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之情事。從而,被告據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要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蘇揚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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