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2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之行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之行為罪。爰審酌被告為逞一己私欲,任意觸碰女性身體,欠缺尊重個人對於身體自主權利之觀念,造成告訴人心理不安全感,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所生之危害,暨其飾詞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