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專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專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57號上訴人 林昌慧 訴訟代理人 廖朝堃
朱陽昇 被上訴人拓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倉意 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 律師
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軸承保護蓋結構」專利權(公告號第493706號,證書號第192122號。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99年度民專上字第57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應撤銷其專利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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