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皇堡寢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綾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JIGOCITY
      TAIWANHOLDINGSLIMITED)
特別代理人  鄭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7日所
為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當事人欄第十行關於「設臺北市○○區○○○路○○號5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北市○○區○○○路○○○號5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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