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096號
聲 請 人  陳重宜
上 訴 人 愛情海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岳修
被上訴人   陳律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陳律安與上訴人 愛琴海 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給付感應扣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並對於民國102年11月7日本
院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096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訴訟聲請及上訴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及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上訴人陳律安自本院102年度司執字
第15838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取得訴外人 簡仲徽 所有之門牌
號碼台南市○○區○○路○○○號1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但不點交。而聲請人前即向簡仲徽承租系爭房屋,並由簡
仲徽交付由本件上訴人愛琴海管理委員會核發之感應扣予聲
請人,現占有使用系爭房屋。聲請人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惟本件判決判命上訴人愛琴海管理委員會應再交付愛琴海社
區B棟及公共設施出入之感應扣予被上訴人陳律安,聲請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輔助上訴人愛琴
海管理委員會參加訴訟,並提起上訴等語。
二、按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
徵收參加訴訟之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又提
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提起上
訴如未繳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上
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準用於簡易訴訟程
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並輔助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
聲請人繳納參加訴訟之聲請裁判費及第二審上訴費,經本院
於民國103年6月1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參加訴
訟之聲請裁判費1,00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該裁定
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本院又於同年7月7日裁定命
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上訴人於同年月9日收受該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附
卷可稽,惟聲請人及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參加訴訟之聲請裁
判費及第二審裁判費,其聲請參加訴訟及輔助提起上訴顯不
合法,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聲請參加訴訟及上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8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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