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徐維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
費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8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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