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123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温培安
張嘉芸
被 告 莊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7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