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1098號
原 告 國眾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沛穎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
被 告 簡進鎮
江香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下午
四時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湯正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1098號
原 告 國眾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沛穎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
被 告 簡進鎮
江香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下午
四時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