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1098號
原   告 國眾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沛穎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
被   告  簡進鎮
       江香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下午
四時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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