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390號
原 告 劉貴生
蕭泓寓
陳坤祿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仁杰
被 告 饒鐘
李政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3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