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85號上訴人 林孟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必誠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及詹原廣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485號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13,9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1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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